[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的過失,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殘疾、器官損害和功能障礙的后果。相應地,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部門規章和治療護理規范;
3,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傷害的危害結果;醫療行為與人身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非醫療事故責任]
根據這一定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非法行醫、醫療產品侵權、故意行為等造成的人身傷害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有過失但未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患者的傷害后果不構成醫療事故?!?a href='http://www.7756740.cn/shigu/5.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緊急醫療措施搶救垂死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三)在現有醫療科技條件下,發生意外的或者可以預防的不良后果;(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五)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造成不良后果;
(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過失責任是非事故醫療損害的主要歸責原則,無過失原則適用于某些特殊情況。需要指出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相違背,依法應當予以廢止。實踐中,根據《條例》第四條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未造成患者明顯人身傷害,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按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從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來看,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規定,即使沒有對患者造成明顯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不能絕對排除醫療過錯的存在。如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可以認定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過錯責任法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并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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