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占地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違法占地是最常見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類型,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違法占地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是非法占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實施具體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確定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違法出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改正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對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的,責令恢復原狀,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違法占用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余的土地將被視為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弄虛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制。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閑置土地的條件和程序。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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