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一、傷害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損害行為本身。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權利相對人有不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義務。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者法定禁止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有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不應做行為;作為侵權行為,不應做不作為。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一般來說,侵權責任法采用的損害概念最為寬泛,不僅包括現有的不利后果,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后果。一般來說,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具有以下特征:損害事實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結果;損害事實是補救性的;損害事實是可確定的。第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侵害權益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指侵害權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到責任成立后責任的形式和大小。因果關系在侵權法中的意義在于限制侵權責任。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也不能擴大責任范圍,限制行為自由。過錯是指行為人應當受到責備的主觀狀態。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意思表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權益,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侵害他人權益,但由于過失沒有預見到,或者預見到并認為可以避免的主觀狀態。根據民法通則,過失可以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具有極大過失的情形;一般過失,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程度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中,故意與重大過失一般都有比較。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義務,但行為人沒有達到更高的注意義務,而是已經達到了普通人的注意義務,這被認為構成一般過錯;此外,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更高的注意義務,但也沒有達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被認為是重大過失。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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