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空拋物道有多長
對于故意高空拋物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根據具體情況處罰,具體情節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故意投擲的最高刑罰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處拋、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項具體措施,依法有效防范和懲治高處拋、墜物,切實保障“天上人間”安全人民的“頭”。
對于高空投擲物體的行為,要綜合考慮該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投擲地點、地點等,準確判斷處罰,投擲物體的情況和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方法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次,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后,要解決“潛在房屋使用者”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的問題。他們應該分擔責任。究其原因,主要有:(1)連帶責任過分加重了用戶的責任,不能達到利益訴訟的目的,不利于社會穩定。(2)違反了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盡管要求大多數“潛在建筑使用者”為一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但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有必要設計一個將損害降到最低的制度。因此,如果要求“可能的建筑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真正的肇事者將逍遙法外,正義將無法實現。(3)連帶責任會導致內部當事人之間的請求權無法實現。一人承擔全額賠償的連帶責任后,其他人可能會相互推卸責任,導致新的案件出現,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綜上所述,由“潛在建筑使用者”承擔分擔責任更為合適。分擔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受害人更容易獲得賠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使用者”積極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犯罪人的范圍,經濟驅動可以激發其作證義務。此外,分擔責任也可以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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