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產生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3) 受害學生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傷學生親屬發生的住宿費和誤工損失。(4) 因傷害事故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學生或者死亡學生的近親屬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一般不超過5萬元。上述費用的計算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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