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P>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必須至少服刑十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前,罪犯應當積極在監(jiān)執(zhí)行,爭取機會。第二,什么樣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一切強制手段。刑事強制措施是預防性的,不是懲罰性的,也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可以根據案件的進展而改變或取消。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逮捕、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減刑的條件是什么?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zhí)行刑罰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刑罰負擔的制度。減刑的必要條件是指被害人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具有悔罪表現和立功表現。將悔改或者立功作為減刑的必要條件,體現了刑法的宗旨,即通過肯定罪犯的改造成果,鼓勵罪犯繼續(xù)改造,逐步減少和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險,使他們不再危害社會。確有悔改表現有功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功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現突出或者立功表現突出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現突出或者立功表現突出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二年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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