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產業向“滴滴出租車”、京東白條、螞蟻華北、淘寶、美團、百度糯米、口碑外賣等傳統產業的滲透和融合,設計開發了涉及人們衣食住行的P2P和o2o服務平臺和產品。為了吸引用戶,這些平臺大多會采取自掏腰包補貼用戶的商業模式,為注冊企業或服務商提供補貼,這些補貼可以轉化為優惠,讓用戶獲得市場份額。由于部分平臺技術手段和監管能力有限,出現刷單行為。具體的“套路”是用戶與服務商是同一人,通過提交虛假訂單,變相騙取平臺為服務商提供的補貼。在互聯網上,很多人發表教刷單方法的帖子和文章,甚至有專門的刷單軟件。
刷單所能產生的巨大利潤正吸引著人們的目光。不過,筆者想提醒那些正在刷牙或有此意圖的人,這些套路背后隱藏著巨大的刑事法律風險,不要后悔一時貪心。
1。詐騙一條線就足以構成犯罪。虛假訂單無疑是一種典型的欺詐手段。騙取的是平臺提供的補貼。只要達到數額巨大的臨界點,就構成犯罪。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出臺的《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詐騙“數額巨大”的起征點為3000元。雖然每個訂單的金額都不符合標準,但以小見大,再加上團伙犯罪的累計金額,很容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根據上述《量刑指南》,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確定為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相關法律條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提供詐騙程序也可能違反刑法。
如何確定在互聯網上發布和教授詐騙程序,甚至提供詐騙軟件的人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技術提供者知道行為人有詐騙意圖并提供技術知識支持的,可以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即教唆他人同時刷卡,即使未達到定罪標準,但教唆犯構成犯罪的,教唆犯也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如果我們沒有事先與特定行為人溝通,也不知道特定行為人是否想實施欺詐,只發布相關方法或提供軟件,但如果該軟件或方法僅用于“欺詐”,提供技術方法或者提供技術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
(相關法律條文:《刑法》第295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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