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者權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嚴厲的制裁。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適用行政處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違法事實確鑿;(二)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三)處罰較輕,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一)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二)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4)按規定的格式和編號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5)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一般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者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當場受到處罰,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如下: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相關權利;
3。聽取陳述、訴狀或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處以巨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緊急聽證程序的緊急狀態下,為了公共利益和效率,行政機關在作出三種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聽證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依法應當提前規定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并處以巨額罰款),并根據緊急程度和比例原則授權決定,公共權力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共目的的實現,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高度緊急狀態下,行政權力是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當是行政強制;在高度緊急狀態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行政程序,涉及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必須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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