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斷農村房屋是否違法建設,有何法律依據?
1。兩個時間節點之前建造的房屋?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審議通過,1987年正式實施。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建設住房的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回到過去,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因此不應將其視為違法建筑。1987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被拆遷部門認定為“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
其次,由于2008年通過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建房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2008年以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由于沒有相關規定和處罰決定,很難認定為“違法建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居住用地應當經鄉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因此,未辦理審批手續,但有選址意見、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筑,屬于違法建設程序。繳納相關費用并辦妥手續后,不能隨意認定為“違法建設”。為促進經濟發展,不少地方成立了相關招商局招商引資,并約定先在土地上建廠,再辦理手續。但由于土地性質等問題,企業在辦理手續時無法辦理手續。這類工廠不應被任意認定為“違章建筑”。政府對招商引資的明確規定或紅頭文件,是對建設合法性的認定。如果今后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將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鄉鎮企業剩余土地使用權。如果在拍賣過程中沒有相關的地上建筑物證明,則不應認為是私營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后的“違法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公告,當事人限期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照本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繼續建設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以上是對《經濟學人》小版中“如何判斷農村房屋是否違法建設,有何法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回答魯巴網. 可見,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尤其是農村房屋建設。進一步補充了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律依據。我希望這些能幫助你。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您可以進行法律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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