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能與地役權分離,不能單獨轉讓。地役權的轉讓必須與地役權的轉讓同時進行。地役權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轉讓。地役權的有關規定(一)地役權的成立形式:地役權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2) 地役權登記的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 地役權期限: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4) 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成立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成立的地役權。(5) 地役權的效力。土地已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定地役權。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同時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6) 地役權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役權在抵押實現的同時轉讓。(7) 地役權變更:
1。地役權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地役權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地役權使用權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轉讓。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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