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許可證》,發給承包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許可證》。發包人不得為承包人保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許可證。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權利:(一)依法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出去;(二)監督承包人依法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合同約定的目的;
(3)制止承包人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尊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法不得干擾承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三)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有哪些程序?
(1)如果農民將其承包經營權從主流轉移出去,則應遵循以下程序:
1。轉讓雙方應協商確定轉讓方式、轉讓時間、轉讓價格和轉讓收益的支付方式。
2。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轉讓合同簽訂后,承包農民應當將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報送土地發包人和鄉(鎮、街)農村土地轉讓服務中心備案。土地承包發包人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民提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后,應當進行必要的復核,有誤的予以糾正。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制止。(2) 農民委托村集體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民應當提交由戶主簽署的轉移申請書。
2。鄉(鎮、街)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應當分別進行審核,討論是否接受委托,并在半個月內將討論結果告知受委托農民。
3。村集體決定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受委托的農戶簽訂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個月內,以適當的形式向村內外公布被轉移農戶和地塊的基本情況,并向縣、鄉、鎮報告(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讓機構對外出讓。擬轉讓土地的,可以在縣、鄉(鎮、街)、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讓組織發出的通知有效期內,提出書面土地轉讓申請。公告期末,縣、鄉(鎮、街)、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及時召集已提交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協商。轉讓價格可通過談判或招標確定。轉讓合同草案可以在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擬定,經委托人(承包人)和業主簽字認可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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