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單方面出具的辭職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因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醫療期滿后,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協議的。(1) 離職證明由離職單位出具,載明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
(2)由于離職證明中沒有明確的接受單位,因此不需要在離職證明上寫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而需要寫下簽發離職證明的日期。
(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證明時,最好申請加蓋原公司公章,即公司全稱公章,這樣證明效果更大,離職證明更規范。
(4)離職證明僅適用于合同期滿或經公司同意自愿申請離職的員工。員工被公司辭退或解聘的,公司可以出具辭退證明代替離職證明。
(5)如果公司在離職時沒有主動出具離職證明,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公司沒有理由拒絕這一要求。為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公司單方面簽發辭職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有權單方面向職工發放辭職證明,但職工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時,也可以維權。勞動者對公司單方面的辭職證明不服,認為侵犯自己權益的,應當到律霸網上咨詢,并請專業法人辦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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