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月8日開始工作,老板說我要試用三個月。三個多月后,老板同意了我的工作,讓我填寫就業申請表。聘用日期為9月1日,合同自9月1日起簽訂。也就是說,已經變成了近4個月的試用期,而近4個月的試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內。這種行為合法嗎?我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我試用期的社保嗎?
律師回答:
單位的做法違反了中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您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自5月8日起建立,單位最遲于6月8日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時間為5月8日,含試用期。你的試用期是否合法,取決于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就業之日起為您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您自就業之日起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支付的部分需要由你承擔。
相關法律知識:
試用期的含義:
試用期是指勞動關系仍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期間。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完成一定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最低工資或者本單位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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