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在產假和哺乳期有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處于哺乳期而購買社會保險,這是違法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資、辭退其勞動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八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實行產假前工資標準。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雇主。第九條對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法定哺乳期有多長
哺乳假一年(嬰兒出生后一年),可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并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工作一小時(哺乳假包括人工喂養)。
1。哺乳時間:女工喂養1歲以下嬰兒,每班哺乳2次(含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30分鐘。它也可以結合兩次哺乳。雙胞胎及以上的哺乳期按單胎哺乳期加倍計算。哺乳期和途中往返時間應從勞動定額中扣除,工資照發。
2。寶寶滿1歲后,如果診斷為虛弱,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3。被診斷為更年期綜合征的女工癥狀嚴重,每月可享受1-2天的公共假期。女教師產假在寒暑假期間,寒暑假可以延長(國教委[1992]8號)。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滿后,不得以懷孕、分娩、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產假和哺乳期有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正在哺乳而購買社會保險,這是違法的。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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