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雇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招收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上兩條法律是禁止的,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然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1)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2)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的罰款標準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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