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范圍在《公司法》實施前,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私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但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擔任發起人的,不得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本條例,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是自然人;二是私營企業;三是外商獨資企業。當時制定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考慮到民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規定私營企業應當采取獨資、合伙、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但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許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成分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該取消對上述科目資格的限制,以便與國際接軌。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比如有一定的資本金,就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人認為不能走得太快,只能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不應該是發起人。這種轉變更加穩定,更加符合中國國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沒有限制。實際上,它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公司法的形象將更加完整,更加符合國際慣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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