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激勵是否應該免稅,對于股權激勵來說,無論它體現的是什么形式,本質上都是因為員工因受雇而獲得的激勵、獎勵或報酬是一種非現金形式的收入,需要征稅。
一般來說,股權激勵是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的一種資本債券關系。通過股權激勵,被激勵人可以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分享經營利潤,承擔市場風險,從而進一步提高個人長期服務公司發展的動力。這類公司所給予的股權激勵,往往是通過員工通過折價、折價或無償獲得公司股權的方式來實現的。具體形式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期貨股票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股權激勵,本質上都是因為對員工就業的激勵、獎勵或補償是一種非現金的收入形式。因此,根據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度,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個人所得稅應按工資性收入項目計繳。應納稅所得額為取得的股權對應的公允市場價值減去支付的成本后的余額。(1) 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激勵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定、審議、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四)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6)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了財務幫助;(7)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明顯損害了激勵對象的利益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八)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有關聯的董事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回避;(九)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終止實施股權激勵的,由股東大會決定。上市公司終止激勵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律師事務所應當發表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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