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章程能否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其規定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強制性規定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的名稱、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的注冊資本;四公司的名稱或者名稱股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并蓋章。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舉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章程的約束力是什么?所謂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對誰具有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的約束力: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2)對股東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是股東之間的共同協議,因此對股東也具有約束力。這里的股東不僅包括公司成立時的股東,也包括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三)對董事、監事的約束:董事、監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4)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這一點在現行《公司法》中特別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其規定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強制性規定除外。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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