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因此可以對違約金單獨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的成本。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十七條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物中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抵押物被扣押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抵押的效力不如孳息好。前項孳息,應先抵收孳息之費用。二是雙方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是否有效。由于合同是獨立確定的,有些人在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由兩個人來決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其實,所謂普通合同并不是完全自我約定,而是應該在一定的法律法規范圍內約定。與抵押擔保合同相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此外,除遵守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則外,雙方還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如果他們自己同意,那就無效了。由于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應嚴格遵循法定物權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法律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設定新的物權或者變更物權的法律內容。如果按照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可以解除抵押權,就違背了物權法原則。根據物權法原理,除抵押擔保期限外,下列內容不能約定:
1。物權種類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財產順序確定其之間的關系。如設立動產質押不轉移占有;約定租賃物為用益物權等,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效,違反了物權法定類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限制,改變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限制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即取消所有權上的處分權。物權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力,是物權法對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保障。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權和溯及力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任意變更。例如,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事人協議設定無優先權抵押的,該協議無效。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原則為基礎,登記除外;不動產公示以登記為基礎。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有明確規定。未依法公示的,物權變動無效或者不對抗第三人,未經公示,當事人不得協商轉讓。第三,最新資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0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有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范圍。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要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因此可以對違約金單獨設立抵押擔保。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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