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提供抵押擔保(擔保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個人獨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可以提供抵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擔任擔保人。(1) 投資者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人,只能是自然人。這里所說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自然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于外商獨資企業,而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二)有前款規定的企業名稱的,個人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所從事的業務相一致。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同行業登記企業同名或者近似。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等字樣。(3) 投資者申報的一定數額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僅是出資額,而且不涉及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有最低注冊資本,只是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投資者有自己的申報出資。本條例有利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于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在和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營業場所的規模、數量和條件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第三,最新資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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