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偽證罪與包庇罪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若、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什么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于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于偽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什么是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偽證罪與包庇罪主要有犯罪主體不同、犯罪的時間不同、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等的區別。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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