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償還。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仍有兩種情況無法償還債務。一個無法支付,另一個可以拒絕支付。但《民法通則》只規定了上述原則。實踐中,債務人破產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臨時破產。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支付。另一種是永久性破產。如果長期資不抵債,只能以債務人現有的個人財產清償,需要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后付諸執行。這就是說,債權人將采取盡可能多的個人財產作為債務人的執行。民間借貸應該謹慎。借錢給人,必須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即親友之間的交換需求。如果數額較大,除建立貸款收據外,借款人還應盡可能為某些財產提供擔保或抵押,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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