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也就是說,在執行連帶債務人的財產或者行為時,應當以債務人無力償還為前提,法官應當按照主債務人在連帶債務人之前的順序執行。在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共同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無效,造成的損失由法院承擔。非訴訟執行。
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超出的債務份額。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責令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強制執行。其請求權不需要通過訴訟來實現。
3。在執行連帶債務時,應當賦予連帶債務人抗辯權。對于辯護,法院必須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同時,在執行前,法院應當先將抗辯時間告知連帶債務人,督促連帶債務人及時行使權利。債務人是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他們是具有同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連帶債務的主體資格。在連帶債務的原因中,有故意原因和法定原因兩種。在債權中,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主體資格確立債權關系,不能成為共同債務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識訂立債務,但這些債務之間的關系相對簡單,標的物數額不大。連帶債務屬于債權債務關系十分復雜的債務。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意識發展水平來看,不具備設立該類債務的資格。在法定債務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不是連帶債務的原因。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成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債務的主體,但這種債務不是連帶債務。共同侵權是共同債務的原因之一,但侵權主體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雖然沒有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但不構成共同侵權責任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主體。總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連帶債務的主體。兩個或兩個以上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具有相同的目的。共同債務人的每一成員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要求,使其債權得以實現。另一方面,雖然每個債務人都有全額償付的義務,但只要他全額償付一次,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會消除。事實上,之所以每個債務人都有充分履行的義務;之所以一個債務人的充分履行導致債務消滅,是因為大多數債務人是為了共同目的而合并的,每個債務人的債務只是實現共同目的的一種手段。因此,無論支付內容是否相同,所有債務都必須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因此,只要有一個債務人完全清償,債權人的目的就可以實現,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就失去存在的理由而消滅。
3。債務主體必須相同。連帶債務因對象不同不能成立。如同一債權人,如甲方有付款義務,乙方有具體物項付款義務,丙方有服務付款義務,則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對于標的物是否可分割,學者們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肯定的,即由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一部分給付,如果標的物不可分割,一部分給付就不能實現。另一種是否定,認為當事人約定單獨清償不可分割債務時,仍可以成立連帶債務,但債權人不能要求部分清償。他認為,標的物能否分割,并不影響連帶債務的成立。債權人可以向一個或者多個共同債務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清償。連帶債務人在支付標的物之前,其支付份額是不確定的,因為債權人可以要求支付標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在這方面,連帶債務的標的物是可分離的。這只是連帶債務的外部效應。在連帶債務人中,應當確定其在支付標的物中的份額。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連帶關系。這種連帶關系是指債務人一方的非個人利益,其效力延伸至其他債務人。這種“連帶”在性質上應該是連帶的。這就決定了如果有多個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其他債務人的效力將被消滅;同時也決定了清算、提存、抵銷、免除、時效完成等對部分債務人的效力將被部分或全部消滅,其效力將延伸到其他債務人。如果只加幾個關節的量,就不會有這些效果。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連帶債務中,每一個債務人都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只要債務沒有清償,任何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未清償的債務的義務,無論他是應債權人的請求清償債務,還是應債權人的請求清償債務沒有,他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那份債務。所以在決定使用連帶債務之前,請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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