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索賠程序是什么?(1)明確連帶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債權人可以起訴所有責任人,也可以選擇一人或數人作為被起訴人。債權人不起訴責任人的,法院不得強行增加被告人。這一觀點是基于民事訴訟法上的處分原則。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連帶責任應視為必要的共同行為。即使債權人不起訴,也要增加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這種觀點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之間沒有主要或次要的劃分。作為共同被告,所有責任人的地位平等。(2) 債務人行使請求權時,應當明確被請求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連帶債務因履行而消滅時,即在一方當事人內按份轉為新債務。(3) 應當明確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的認識是不一致的。綜上所述,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是通過執行程序申請重新執行解決問題。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后,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主債務人或者免除債務人的財產。二是審判程序的延續,通過裁定解決。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后,向終審法院申請追償債務。人民法院審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確認追償的權利和數額,由第一審法院執行。第三種方法是再次起訴。作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因為減少訴訟環節是訴訟利益原則的要求,如果遵循后兩種觀點,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將會增加訴訟量,浪費人力物力。從法院自身來看,意味著重新開庭、調查和判決。就新增償債者而言,是指“政府還債了,百姓還不還債”和“替別人還錢,還要打官司”。第一種觀點,必須對審判中連帶責任的歸責和分擔作出明確的判斷。綜上所述,《律師法》小編為您帶來了連帶責任索賠程序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對這方面的知識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于連帶債務的情況,建議您咨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朋友或相關法律機構,也可以在線咨詢您的律師朋友,這將帶給您專業而耐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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