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鑒定、檢驗的,應當在10日內鑒定。如需檢驗,應在5天內確認檢驗結果。檢驗時間一般不超過20天,最長為60天。法律明確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生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鑒定書被檢查和檢查。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檢查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書面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書面確認。發生交通事故和逃逸的,應當在發現車輛和駕駛員后10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確認書。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檢查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書面確認。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尸檢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進行。
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查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查鑒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交通事故確認書的內容如下: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4;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的肇事方的過錯和責任或事故原因。
未找到逃逸人員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確認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賠償,制作交通事故確認書,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所得的事實,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被害人不負賠償責任。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確認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并分別交給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不是當場進行的,需要事后進行。如果你自己解決不了這個問題,你可以問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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