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決定,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需要傳喚違反消防安全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拘留處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需要傳喚違反消防安全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建設、使用、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建設、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業、停建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執行。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上述知識是小編對“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什么”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當發生違反消防法的行為時,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可以對違法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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