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聽從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的原因,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謂無效法律行為,是指沒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一般包括:一是違法行為,后果嚴重,將受到處罰;二是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不符合法律形式和程序的行為。行政機關不聽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或者因當事人申辯加重處罰的,視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為,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無效。行政處罰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程序無效,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原則。這里專門有一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拒不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以法律形式確認行政機關的該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為無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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