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新規】
家庭暴力未達到行政處罰的警告信。為了保護被害人,公共權力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我省家庭暴力預警系統是行政干預的一種嘗試。《辦法》所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一方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另一方身心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
面對輕微家庭暴力或不適合直接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將采取“警告”的形式督促違法者改正,但不以警告代替行政處罰或處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訓誡的方法?具體包括: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調解處理,且雙方達成協議,依法不受行政處罰,不宜直接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辦法》,公安機關作出警告決定前,必須依法查明當事人的基本違法事實,查明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并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包括及時使用筆錄,接警時以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當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后,派出所民警應啟動警示程序。訓誡時,應當當場向被訓誡人宣讀訓誡內容,并由被訓誡人簽名蓋章。
被訓誡兩次家庭暴力的人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理。《辦法》要求,報警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家庭暴力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備案備查。警告的副本將發給受害人和受害人生活或習慣生活地的社區婦聯。事發地與被害人居住地隔離的,還將向被害人居住地或者習慣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抄送警告。行為人警告后拒不改正,被害人拒不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理。在過去,這種輕微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取證難”,許多惡性案件往往是由許多輕微家庭暴力案件積累起來的。因此,《辦法》規定,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制作的家庭暴力警示書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在審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時,如果公安機關在案發前對行為人提出警告,可以作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權。記者從會上獲悉,實際上,去年下半年以來,省婦聯和省公安廳已經部署開展家庭暴力預警試點工作在一些縣市。去年12月,江寧東山派出所成為南京市首個反家庭暴力警示試點單位。自試點以來,該所共發出警告11起,僅發生一起二次暴力案件。今年7月2日起,南京在全市率先推廣家庭暴力警示實踐。近20天來,全市共接到舉報120余起,調解處理家暴民警30余人,發出警告信。目前,沒有第二次暴力。省婦聯權益處處長康莉告訴記者,近年來,江蘇省先后出臺了多項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江蘇省實施預警制度,是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推進行政干預手段,有利于及時發現家庭暴力苗頭,第一時間介入,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態,降低發生嚴重后果的風險。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共接到家庭暴力糾紛舉報1.3萬余起。截至目前,已建立115個家庭暴力信訪中心和2100多個家庭暴力信訪站,建立24小時家庭暴力信訪服務網絡。但由于法律保護的缺失、社區預防的缺失以及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家庭暴力仍然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省婦聯有關負責人也坦言,與人身傷害引發的家庭暴力相比,現在更難處理的是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軟暴力、性暴力等事件。歐美發達國家在這方面采取了更多措施,但在中國維權的難度仍然較大,這也是婦聯和相關執法單位在今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實踐中應該探索的問題,也是本項目的重點。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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