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條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他應有一份書面的合伙協議。(三)由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關于設立合伙企業的其他規定,應當在合伙企業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出資,需要評估價值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方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性財產進行投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金融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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