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合同糾紛案件。買賣合同涉及海事糾紛的,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合同糾紛案件范圍的相關法律規定:
11。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船舶關鍵件、特殊貨物分包建造、委托建造、定制、銷售合同糾紛案件;
14。船舶工程作業合同糾紛案件(包括靠泊、合伙、承包等);
15。船舶檢驗合同糾紛案件;
16。船舶工程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包括靠泊、合伙、承包等);航線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18。與特定船舶作業有關的材料、燃料油和零部件供應合同糾紛;
1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20。船舶引航合同糾紛;
2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
22。租船合同糾紛(包括定期租船、光船租賃等);
23;
24。船員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含船員勞務派遣協議)規定的與船員登船、船上服務、船下遣返有關的賠償金支付和人身傷亡賠償案件;
25。海上、通航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包括國際多式聯運、陸路、水路運輸合同涉及海事部分;
26。海上和海上通航水域旅客、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27。海上和海上通航水域貨物代理運輸合同糾紛;
28。海上和通航水域集裝箱運輸合同糾紛;
29;
30。海上和通航水域拖航合同糾紛;
31。渡輪運輸合同糾紛;
32。港口貨物儲存、儲存和儲存合同糾紛;
33。港口貨物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
34。港口貨物質押監管合同糾紛;
35。海運集裝箱倉儲保管合同糾紛;
36。海運集裝箱抵押、質押合同糾紛;
37。海運集裝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38。港口、碼頭租賃合同糾紛;
39。港口、碼頭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海上保險和P&I合同糾紛;
40。海上保險和保賠合同糾紛;
41。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保險合同和P&I合同糾紛,如在通航水域運輸的船舶及其營業收入、貨物及其預期利潤、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對第三方的責任等;
42。以船舶工程設備設施、預期收益和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3。以港口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預期收益和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4。以用于海洋漁業、海洋開發利用、海洋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設備、設施以及對第三人的預期收益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5。以用于通航水域建設的設備、設施以及對第三人的預期收益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6。港航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47。港航設備設施抵押、質押合同糾紛;
48。船舶、集裝箱和港口、航運設備設施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除外;
49。購買、建造、經營特定船舶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50。與海上運輸、船舶貿易、船舶工程、港口生產經營有關的實現債權的擔保、獨立擔保、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51。與上述第11項至第50項規定的合同或行為有關的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52。其他海事合同糾紛。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合同糾紛案件。買賣合同涉及海事糾紛的,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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