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和醫療衛生管理慣例的事故,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傷害。”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時,一般按侵權案件處理。審判中通常涉及四個方面的證據要件,即侵權行為、被告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但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由于大部分證據掌握在醫生手中,患者很難獲得證據。
為使患者有更大的維權空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而引發的侵權訴訟,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這意味著對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害人不需要證明因果關系和過錯,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者只需要證明他在醫療過程中受傷。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無過錯的,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或者過錯,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系或過錯推定成立。具體情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推定。因此,醫療機構的醫療違法行為必然造成患者的損害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推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因果關系。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是指被害人不必提供證據證明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而是由法官推定。只要被害人證明自己在住院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無需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無需證明醫院的過錯,因為過錯也是推定的。既然這種因果關系是假定的,那么損害事實和醫療行為之間就應該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損害沒有其他原因時,可以認定醫療行為是損害的原因,即因果關系推定成立。(2) 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中的過錯推定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因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主觀過錯要件。無過錯,無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保護受害人的權利。醫療事故的主觀過錯是行為人在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首先,醫療過失表現為醫務人員承擔診斷、治療和護理的主觀狀態。醫療機構作為責任人,也應該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力的過失,采取推定的形式。第二,醫療過失只包括過失,不包括故意。如果醫療過程中包括過失,則不包括故意。在醫療過程中故意傷害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作為醫療事故處理。醫療過失的形式可以是過失或懈怠。簡言之,這是對注意義務的違反。(3)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是過錯推定原則在特殊侵權領域的衍生特征,即當原告受到侵害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這實際上是民事責任主觀要件的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證明醫療事故的客觀要件,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果醫生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醫生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能夠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務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的,醫療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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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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