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國家機關擔任領導、管理或者其他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擔任任何職務。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公民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依照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它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當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能享有這一權利。
4。言論、新聞、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自由。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用文字表達自己的自由;新聞自由,是指以文字、聲音、繪畫等形式發表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某種目的組織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見和愿望的自由,只是表達自己的自由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他們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綜上所述,這是對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內容的概括。由此可見,剝奪成年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對人民生活影響很大,這也是我們作為中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基本義務,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珍惜。如有更多相關問題需要法律咨詢,歡迎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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