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能傳喚孕婦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示工作證件進行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傳喚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住所訊問,不需要逮捕、拘留,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現場發現的嫌疑人可以出示工作證件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逮捕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情節特別嚴重、復雜,需要羈押、逮捕的,傳喚、逮捕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等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警方因破案需要傳喚孕婦的,可以根據需要傳喚孕婦。具體的傳喚要求需要與法律規定相結合。律霸有很多幫助。對于處罰孕婦犯罪的律師以及孕婦能否免予處罰,有需要的人不妨到網站上咨詢了解清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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