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再分婚前財產要依據雙方協議約定嗎(《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案例分析:李女士與孫先生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李女士與孫先生自愿離婚;其子小孫由李女士撫養;雙方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房產歸小孫所有;離婚前所產生的各種債權債務均由各自承擔。離婚后不久李女士發現二人離婚前,孫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有余額。現李女士要求將孫先生賬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一半應歸其所有。李女士的要求合理嗎 ?
律師解答:協議離婚后再分婚前財產要依據雙方協議約定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李女士的要求未超出原離婚協議的約定,李女士與孫先生在協議離婚時就財產的分割達成了協議,其中已明確約定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李女士主張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應為孫先生收入的一部分,故李女士要求對此予以分割要求與其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相悖。
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可以要求分割。但要求分割的一方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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