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實貸款協議訴訟是否有效?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法規將被廢除。《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
不真實貸款協議訴訟是否有效,取決于貸款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確實存在借款關系,到期未按期歸還的,債權人可以在期限內持有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只簽訂了貸款合同,卻沒有實際貸款,則訴訟無效。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1。雙方約定貸款的法律關系。貸款人實際將貸款交付給了借款人。貸款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文件的,應當推定其與借款人已達成借款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支付義務。其次,無論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貸款合同,都不能保留貸款實際交付的完整證據。尤其是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只能提供貸款合同或收據、收據、借據等證明,證明款項已交付。(1) 訴訟主體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居多,信用合作社起訴的居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居多。
在我國目前受理的貸款合同糾紛中,80%的案件是由農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的;銀行向法院提起的貸款糾紛雖然不多,但逾期無法收回的貸款卻很多,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這不僅給銀行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問題,也給國家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非訴訟現象較為普遍。(2) 原告沒有及時起訴,貸款被續期轉讓,貸款被拖延了很長時間。
目前,許多銀行和信用社對于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的情況,不愿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相反,他們通過不恰當的再貸款和再貸款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其中有的已經轉貸、轉貸了好幾次,很多甚至幾十次。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無論合同的哪一部分是不真實的,往往都需要根據具體合同的履行程度來判斷合同是否無效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建議遇到這種情況,請及時聯系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協會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提出建議和法律意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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