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執行人的公司能否變更股東(合同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公司作為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其財產承擔債務。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是被執行人,不影響股東的股權轉讓。被執行人轉讓股權的,不得以轉讓股權逃避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權消滅】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受讓人知道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三是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539條【不合理價格交易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實現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公司為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其財產承擔債務。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是被執行人,不影響股東的股權轉讓。被執行人轉讓股權的,不得以轉讓股權逃避債務。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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