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規定:“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訂貨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擇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币簿褪钦f,在合同中,一般的原則是承包人應當承擔人身傷害的責任,例外的是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定作人是否有定作、指示、選擇的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財產以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的,財產所有權一般自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是相關答案。備案合同簽訂成功后,一般由承包人承擔為一般原則。但有時,訂購方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如果你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你可以咨詢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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