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機動車當事人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按照機動車最低責任限額賠償。對于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質(zhì)證后不能作為證據(jù)的案件外,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可以按照公安機關交通主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參照以下比例確定:1。承擔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承擔同樣責任的,承擔50%%4。負有次要責任的,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按照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的50%。(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機動車駕駛?cè)瞬扇”匾胧┑?,機動車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按照下列比例減輕:1。非機動車和行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減少80%至90%。對事故主要責任者,按60%減至70%。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減少30%至40%。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減負20%至30%。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事故,無責任方或者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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