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收入。五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屬于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1。夫妻共有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尚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以及婚姻無效或解除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主體夫妻。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止。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和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這里的“收入”是指在不要求實際占有財產的情況下取得財產權。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出資費等財產,但實際上并未取得,而是在婚后支付出資費。此時,繳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如果出版社婚后同意繳納稿費,但直到婚姻終止才拿到稿費,那么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特別是夫妻處分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征得對方同意。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提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一規定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未經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任何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遺產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先歸對方所有,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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