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離婚能索要賠償嗎
蘇某五年前與張某結婚,因雙方忙于工作,約定以后再要孩子。隨著經營的成功,張某慢慢地開始嫌棄蘇某,對蘇某越來越冷淡,經常以工作忙為由在外面過夜,回家也是早出晚歸,很少主動與蘇某說話,并表示不想要孩子。張某雖沒有對蘇某拳腳相加,但他的冷漠、疏遠使蘇某受到了極大傷害。蘇某已決定提出離婚。這種情況被稱為家庭“冷暴力”,我國《婚姻法》中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離婚時有給予對方損害賠償的規定。蘇某能要求張某對其進行賠償嗎?
張某對待蘇某的做法可以認為是屬于家庭“冷暴力”,這種家庭“冷暴力”對對方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說并不亞于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從情理上說,實施家庭“冷暴力”給予無過錯方的對方以一定損害賠償是應當的。但是,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如果就家庭“冷暴力”是否應當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它的標準就只能是法律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由此看來,這里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為的形式施加與家庭成員的有形力量并造成身體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損害后果的行為。蘇某雖然精神受到了損害,但卻不是屬于有形的暴力所致。也就是說,你所說張某的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法院判決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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