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1年12月24日。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本文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行為,以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第三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第四條男女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實質條件時起計算。第五條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結婚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婚姻登記后再受理;不符合的,應當補辦補辦婚姻登記的,視為解除同居關系。第六條未經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七條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登記的婚姻,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的近親屬。(3) 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患有醫學上認為婚前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人,應當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八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無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有效性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婚姻有效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作出調解書。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脅迫,是指行為人以損害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為威脅,違背真實意思強迫對方結婚的情形。
只能是被脅迫方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因脅迫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脅迫請求解除婚姻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初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在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之前不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送達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第十五條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解除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為一方所有。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案件,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一)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有權根據生活需要決定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當作出重要決定,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對方有理由認為是夫妻共同意志的表現的,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夫妻雙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19條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得因當事人的過錯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準予離婚”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中的“一方軍人有重大過失”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和軍人有其他重大過失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來判斷。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就探視權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過程中,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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