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淮安以北的淮海路有一套房子。2005年,張先生在房中注冊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香料、香精、化工產品和化工原料的批發。經營期為2005年至2015年,雖然規模較小,但經營效益仍可以接受。2010年3月11日,江蘇省淮安市政府下發《關于同意收回雨潤國際大廈地塊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收回相關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四宗用地分別為:東臨新世紀城市花園,南臨鎮支路,西臨淮海北路,北臨淮海東路。隨后,建設用地批復下發,淮安市土地儲備中心獲得該地塊的儲備用地。張先生的房子就在上述地塊范圍內。2010年5月12日,淮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2010〕015號通知,要求淮安**房屋拆遷安置有限公司在9月30日前完成拆遷工作。據介紹,張先生要求按照房屋實際用途按照街道門面、辦公樓面積的1:2進行補償,并另外補償60萬元,并向淮安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兩種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屋認定為住宅住宅房屋補償,不僅定額補償1萬元,雙方的補償要求相去甚遠。
[法律分析]
房屋轉非房屋,是指原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明上寫明以居住為目的,但改為經營,并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業務手續。鑒于其普遍性,以及商品房與住宅拆遷補償標準的差異,如何對這類房屋進行補償是拆遷中不可避免的問題。2003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2003〕42號),其中明確要求各地對“以房養非”的,要根據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和納稅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設部建房房[2003]234號),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權屬檔案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面積有特別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面積的,可以根據協商結果進行評估。結合實踐中的地方性法規,對“房改非房”性質的認定和補償一般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住宅和非住宅的加權平均價值,2007年4月15日,頒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拆除經營性居住房屋的,只要在發放拆遷通知前,依法辦理合法的業務手續、稅務登記證和稅務記錄法律規定,與房屋所有權證、法定營業手續、稅務登記證上標明的經營場所一致,補償金額按同類房屋住宅和非住宅評估價值的平均值確定。(2) 有條件的商品房補償政策根據經營時間和是否取得合法許可證:根據《浙江省清遠縣東門鄉e19-23地塊“以房轉非”認定細則》,在拆遷公告前已經經營兩年以上的,可以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務發票等有效證件,可以按時開具,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可以享受商品房補償政策。
根據2005年5月1日實施的《巢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不含4月1日)改變房屋用途并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應當舉行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完整的完稅證明,房屋拆遷公告時該房屋經營正常的,可視為經營性房屋;自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1日止,《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前,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的,改變住所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房屋,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完整的稅務記錄,房屋拆遷應當在公告時向社會辦理正常經營登記,根據運營時間長短,可按運營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90%至60%進行補償,月增減系數按0.2158%計算;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未經業主登記《房屋所有權證》變更后,改變住宅用途并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確認為住宅。
結合是否沿街、所在樓層等房屋情況:根據清遠縣出臺的《浙江省清遠縣東門鄉e19-23地塊認定細則》,根據沿街第一個自然房間的面積確定營業面積;如果沿街第一個自然房間不明顯或第一個房間的深度超過9m,則應確定9m深度的計算面積,超過9m部分按住宅評估價格的1.3倍補償;用于經營的沿街多層,二層按住宅性質確定,但經實地調查,可按住宅評估價格的1.3倍補償;三樓及以上按住宅補償。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鑒定指導意見》第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來看,這一規定相當于對認定的分散各地對“以房養非”性質的認識不一,相關認定標準也不統一,造成各地差異很大。對于“以房代非”的補償問題,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綜合認定。
[辦案要點]
目前,國家對“以房代非”如何補償尚無統一規定。因此,作為被拆遷人在面對不滿意的補償時,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注意工商、稅務等方面能夠證明實際經營和經營業績的證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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