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接受刑事賠償
被害人被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傷害,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可以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二次解除、撤銷、拘留措施后,雖未撤銷案件,未作出決定,也未宣告無罪,但屬于《國家賠償法》下列條款之一。《國家賠償法》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因下列原因終止:一、辦案機關決定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二)辦案機關不移送起訴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解除或者撤銷后一年以上不起訴或者撤銷的;(三)辦案機關在法定期限后一年以上不移送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五)人民法院撤銷起訴后三十日以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決定以撤回起訴處理;
(六)人民法院準許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以撤回起訴處理。賠償責任機關有證據證明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核實的,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第三條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回財產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行為:(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該財產與未了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二)終止調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宣告無罪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三)撤銷、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一年以上,不移送起訴、不起訴或者不撤銷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四)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不移送起訴的,決定不起訴的,或者立案二年以上撤銷案件;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起訴后三十日以上,人民檢察院仍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七)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生效的裁定未作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財產,不予處理。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刑事責任尚未終結,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核實的,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刑訊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非法采取查封、拘留、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公民因故意作偽證或者偽造其他罪證被拘留、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不負刑事責任的人予以拘留。主要包括:
不滿14周歲的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不是因為缺乏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免除了他們的刑事責任。因此,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拘留。主要包括: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未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已經過追訴時效;已被特赦免除刑罰;未依法告知或者撤回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四)刑偵、檢察、審判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刑事權力機關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國家賠償標準。可以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計算。(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用,并賠償因缺勤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按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補償金,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最高限額為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支付費用和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額為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國家在前一年對那些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上一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人,也應當支付生活費。(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集資、攤派費用的,處以罰款歸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可以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如果應該歸還的財產損壞,可以恢復原狀。不能修復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拍賣財產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
以上知識就是小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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