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重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她自己的孩子;(3)那些不能照顧自己的人,如果他們在監獄外被臨時處決,也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可能存在社會風險或自殘自殘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重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后,監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二是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犯罪情節嚴重、主觀惡性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風險。如果允許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穩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單獨判處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于公開刑罰,即不被監禁而是被投入社會執行刑罰,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病情嚴重需要出院治療的。
罪犯患有何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由執行機關根據省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和規定的程序確定根據法律。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這一規定逃避執行刑罰。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也是為了防止各類醫院出具證明,造成執行混亂,行政機關難以認定。在正常情況下,罪犯患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疾病,按照羈押地的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在行刑場所執行刑罰,使犯罪分子能夠回歸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愛護嬰兒。(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不危害社會。
監外執行也需要社區矯正。如果監外執行不見了,就要把罪犯關進監獄執行。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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