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管轄權的案件不可能確定指定監護人的責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不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么。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再確定代為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定順序在此范圍內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2)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的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3)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本法第三款規定在訴訟中擔任法定代表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單位的,由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被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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