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能享有探望權?
婚姻法第38(1)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根據該法,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法律中的“離婚后”三個字將探視權的主體限定為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不必要地限定了父母的范圍。探望權實際上是基于親子關系的身份權。只要父母不直接撫養子女,他們就有權探望未成年子女。探望權本質上是一種“自然權利”,源于親子之間的血緣關系。其存在的意義在于滿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照顧的權利,強化父母養育子女的法律責任。在我國,家長的范圍有限,制約了這一制度的功能。因此,應當增加下列情形:
(1)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雖然婚姻從一開始就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但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無論是誰的過錯不與子女同住導致婚姻無效,他們始終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或者撤銷時,也應當對探視權作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不與子女同住的未婚父母有探視的權利。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系終止后,不與子女同居的一方有權探視。(3)不正常的夫妻分居。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當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時,子女很少與父母輪流同居。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往往控制自己的子女,拒絕對方與子女的聯系和接觸。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被拒絕的一方不能得到與其子女團聚的權利的法律救濟。
另外,只要人工生育是夫妻協議進行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就視為婚生子女關系,因此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也應享有探視權。將行使探視權的父母的范圍擴大到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或母親,以符合婚姻法中的育兒范圍。第二,探視權的內容是什么。探視方式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使探視權的方式。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見面,根據見面時間長短可分為短期參觀和長期參觀。短期探視,又稱臨時探視,是指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定期到對方家中或指定地點探視。這種探視時間相對較短;長期探視又稱留視,是指有探視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子女同住一段時間,并按時歸還。另一種是溝通,即有探視權的一方有權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與子女進行溝通和保持聯系。探視權的時間是指會見的時間和期限。
探視的方式和時間應由雙方首先約定,如果約定不成,則由法院判決。當事人的協議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當事人就探視方式、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根據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需要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并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當事人對走訪方式、時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走訪方式、時間作出判決。
對“誰能享有探視權”和“探視權的內容是什么”這兩個問題作了簡要的闡述。相信現在大家對探視權的主體和內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得不討論。同時,還涉及探視權問題。探視權是父母與子女面對面交流而不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種難得的方式,在生活中需要更多的關注。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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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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