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定探視權的時間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家長可以協商探視時間。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終審判決,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終審判決的時間也必須執行。
此外,當子女成年后,他們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說,子女有權選擇是否去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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