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教師試用期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云南省教師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內將商業秘密泄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云南省教師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提供的有關解答。如果您有其他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歡迎您隨時到律霸網進行相關的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我國醫療訴訟模式的法律與道德分析
2020-12-09贍養人負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2021-01-01交通事故鑒定材料有哪些
2021-01-08202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工傷賠償與交通賠償有抵觸嗎
2021-02-26侵權糾紛法院管轄法院
2020-12-31經濟賠償金有上限嗎
2020-11-22聊騷能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2021-01-09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2021-01-15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
2021-02-15商業銀行授信中設置歧視性要求怎么辦
2021-01-23玻璃窗意外掉落砸死男童,誰來負責
2021-01-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的解釋
2020-12-27還建房和集資房是什么情況
2021-02-20盜取他人個人信息什么罪
2020-11-26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020-12-12公司合并需要重新簽合同嗎
2021-02-15收費停車場內車輛被盜,商場能否擔責
2020-12-26怎樣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解除
2020-12-26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