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照顧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質詢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親、母親探望兒童,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探望權。本文詳細論述了探視權的行使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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