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母親或父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當事人就探視權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過程中,要求中止行使探視權的,人民法院經雙方協商,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視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當事人恢復行使探視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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